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制订监理计划,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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