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