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章 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章 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责任方分别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其保修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其保修工作由各承包单位分别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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