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章 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章 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在设计寿命年限内因设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责任方应当向受损害方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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