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擅自投入试生产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五万元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限期整改;在试生产期间造成污染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限期整改;在试生产期间造成污染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