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采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审批机关不得组织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