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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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实行清洁生产,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状况、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
第五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
第七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第八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需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
第十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建设项目禁止采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污染...
第十一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水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化工、石化类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
第十三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人口稠密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
第十四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法定期限,遵循便民的原则,公开办事程序,...
第十五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级审批权限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上级环...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八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
第十九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审批机关申请该项目环境保...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报批后未获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县级...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向设计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第三十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采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审批机关不得组织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擅自投入试生产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五万元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逾期...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