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人口稠密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和审批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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