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法定期限,遵循便民的原则,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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