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