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级审批权限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决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成其自行纠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决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成其自行纠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