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

第十七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
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
从事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并对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