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进行建设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