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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