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建设项目禁止采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应当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应当采取生态保护、生态恢复与补偿措施,预防、控制和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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