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需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经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核准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备案后开工建设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