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