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状况、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调控和引导,实现可持续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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