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八条
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