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十条

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四)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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