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十一条

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声誉;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尊严,不得泄露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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