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知道该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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