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7-30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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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繁荣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护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 第二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 技术市场是指技术买卖和中介各方为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第三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遵守商业道德。 第四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技术市场应当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 第五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是技术市场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 第六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做好注册登记、查处违法行为等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统... 第七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秉公执法。技术市场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技术贸易

第八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贸易 第八条 凡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均可以进行贸易,不受地域、... 第九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贸易 第九条 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应当真实、实用、可靠;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交易时应予以说明。 禁止提供虚假技术和虚假技术信息... 第十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贸易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成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的名称、组织和章程; (二)有明确的技术... 第十一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贸易 第十一条 技术贸易机构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外,技术贸易... 第十二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贸易 第十二条 鼓励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成果交流交易会、博览会,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 举办技术成果交流交易会、博览会,主办单... 第十三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贸易 第十三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广告,必须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健康、文明。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广告经营业务,不得刊发虚...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实行书面合同制,使用国家规定的技术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省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管理全省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辖市、县(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第十六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向研究开发方、转让方、... 第十七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予以变更、解除的,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经认定登... 第十八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提供技术合同登记等统计... 第十九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发生技术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约定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或者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

第四章 价款、税收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价款、税收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技术贸易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应当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成本、技术成果开发程度...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价款、税收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技术贸易收入,应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价款、税收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科技贷款、减免税收等方面申请优惠。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价款、税收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进行技术贸易,应当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价款、税收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单位使用职务技术成果和通过技术贸易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提取奖金发给技术成果完成者。...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技术市场和技术贸易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技术贸易活动中,当事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同级国库。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知道该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 第三十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