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价款、税收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价款、税收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技术贸易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应当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成本、技术成果开发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及承担的责任,由技术贸易当事人商定。
为技术贸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按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技术贸易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结算支付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为技术贸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按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技术贸易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结算支付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