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价款、税收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价款、税收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技术贸易收入,应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