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价款、税收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价款、税收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进行技术贸易,应当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