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价款、税收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价款、税收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单位使用职务技术成果和通过技术贸易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提取奖金发给技术成果完成者。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取得合法报酬。
科技人员在不侵犯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鼓励有技术或管理专长的离退休人员参加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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