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收回登记证明,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
(二)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三)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收回登记证明,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
(二)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三)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