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向研究开发方、转让方、咨询方、服务方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技术合同法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申请人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登记可以收取登记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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