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予以变更、解除的,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依法被撤销、宣布无效,应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