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贸易

第十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贸易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成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的名称、组织和章程;
(二)有明确的技术贸易经营方向和范围;
(三)有必备的工作条件和固定场所;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开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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