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贸易

第十二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贸易 第十二条 鼓励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成果交流交易会、博览会,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
举办技术成果交流交易会、博览会,主办单位应当事前向同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批准;经批准的,由主办单位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备案。举办行业性的技术交易会,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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