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贸易 第八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贸易 第八条 凡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均可以进行贸易,不受地域、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