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做好注册登记、查处违法行为等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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