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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