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一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旅游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利用旅游热线、网络平台等,拓宽举报、投诉受理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的显著位置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保证举报、投诉电话二十四小时畅通,依法受理举报、投诉,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有保密义务。
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机构收到举报、投诉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因情况复杂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举报、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日内转办,并将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的显著位置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保证举报、投诉电话二十四小时畅通,依法受理举报、投诉,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有保密义务。
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机构收到举报、投诉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因情况复杂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举报、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日内转办,并将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