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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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第二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活动和旅游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产业发展、权益保障、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
第四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有序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文化和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文化和旅游业的投入扶持力度,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
第六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七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域旅游,充分利用自然、文化、科技、生态等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
第八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产业,推动红色旅游、文化旅游、乡村旅游、民宿旅游、生态旅游、...
第九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提倡健康、低碳、绿色、环保、文明、诚信的旅游方式。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共同维护旅游秩...
第十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发起成立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行业自律,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维护行业...
第十一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在旅游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上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
第十三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以可持续开发利用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资源为原则,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召开论证会、评审会,广泛听取意见。
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的变更...
第十五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形成完整的...
第十六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旅游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基础设...
第十七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文化和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等建设用地。支持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废弃矿山、荒废厂...
第十八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功能;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形成...
第十九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数据库,建设标准统一、功能完善的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站、公路服务区、文旅小镇、旅游集散地等设置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无偿为旅游者提...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统筹推进旅游厕所建设,合理配置男女厕所比例,提升旅游厕所建设标准。
县级以上...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房车、自驾车营地;规范汽车租赁公司、旅游网约车、异地还车业务,完善服务...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按照规划加快建设重点旅游风景道和沿黄旅游通道,...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旅游业的国家标...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利用自然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依托森林、峡谷、湖泊、湿地、温泉等生态旅游资源,开发观光、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等项...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严禁破坏旅游资源。
禁止在景区或者已经规划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进行非旅游开发活动、建设损害景观整...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九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依法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进行旅游开发,涉...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总体规划和推广营销规划,确立旅游形象和宣传...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加大旅游业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具...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旅游学科建设、旅游科研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将具有河南地方特色的工艺品、农副产品等打造成旅游商...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餐饮场所建设,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小吃和传统餐饮,传承和弘扬老...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创新带薪休假方式,推动旅游业发展。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七条 旅游企业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游企业按照有...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对宾馆、饭店、景区等旅游企业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当地红色旅游资源,依托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大别山精神等红色文化资源,打造爱国主...
第四十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本地区历史文化资源和其他人文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依托华夏文明,挖掘黄河文化、古都文...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世界遗产、古城古镇、传统村落、名人故居故里等组织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项目;依...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发展文化创意、演艺娱乐、影视制作、文化会展和动漫产品等各类文化旅...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文化旅游项目建设,支持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武术馆等文化旅游...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以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为基础,打造黄河文化游;整合郑州、开封...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发展,培育乡村旅游市场,打造旅游特色村镇,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以区域旅游品牌打造、旅游线路整合、旅游设施完善、服务质量...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四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四十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涉农惠农资金,加强乡村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道路...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村镇、古街区、古民居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不得毁坏具有特定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或者构筑...
第五十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乡村旅游集约经营,建立合作组织,实现自律管理。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鼓励支持当地村民和回乡创业人...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五十二条 从事乡村旅游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及时发放乡村旅...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五十三条 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从事民宿旅游,为旅游者休闲度假、游览观光或者体验乡村生活提供...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旅游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定期召集文化和旅游、公安、应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房...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旅游企业或者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改造和经营民宿旅游。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五十六条 从事民宿旅游经营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宿旅游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有关部门应当简化...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五十七条 经许可已经营业的旅游民宿,应当于正式营业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民宿旅游的具体管理规定。
其他业态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利用工业遗址、工厂矿山、工业园区、工业产品等资源开展工业观光旅游、工业体验旅游和商...
第六十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旅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支持和引导拓展体育旅游项目,结合健身休闲项目和体育赛事活动,设计开发旅游产...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森林、温泉、中医药等资源,开发养生养老等旅游产品,发展健身康体、疗养...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依法引导建设旅游度假区和旅游产业园区,引导旅游业态集聚发展。旅游度假...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六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
(二)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酒店、民宿等...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六十七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
第六十八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六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六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
第七十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取得质量标准等级认定。未经等级认定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
第七十一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一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景区主管部门或者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
第七十二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二条 景区应当合理设置和完善游览引导标识系统和电子讲解系统,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
设置景区...
第七十三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三条 景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景区内宾馆、饭店、食品摊点、娱乐场所安全管理。
第七十四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制定安全...
第七十五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五条 经营索道、缆车、攀岩、蹦极、漂流、游船(艇)、过山车和低空旅游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
第七十六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六条 景区主管部门或者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核定景区游客最大承...
第七十七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七条 A级旅游景区实行讲解员服务制度,讲解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并佩戴景区统一制发的讲解员标识。
第七十八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客运车、船,并签订合同。
旅游车、船驾驶员应当具备合法资质,遵守国家标准和服务...
第七十九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八十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八十条 导游应当持证上岗,未取得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应当为游客提供良好服务,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不得诱...
第八十一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坚持促进旅游业综合发展的原则,根据景区规模、景区等级、...
第八十二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八十二条 红色旅游景区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逐步降低门票价格。
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对...
第八十三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八十三条 利用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信息。
第八十四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八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完整档案,及时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送信息资料。
第八十五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八十五条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以户外俱乐部、微信公众号、QQ群、户外论坛、协会组织、保健品销售企业、物业...
第八十六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对涉嫌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并...
第八十七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制,建...
第八十八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会同民族...
第八十九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
第九十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条 旅游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发布旅游...
第九十一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旅游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利用旅游热线、网络平台等,拓宽举报、投诉受理渠道。
...
第九十二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非旅游开发活动、建设损害景观整体效果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
第九十四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毁坏具有特定历史价值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
第九十五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景区内随地便溺、吐痰、乱丢垃圾或者抽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
第九十六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等级认定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
第九十七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导游向游客索取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三千元...
第九十八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景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第九十九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
第一百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旅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一百零一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一百零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审批、利用职权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