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八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景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