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九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