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七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导游向游客索取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导游诱导、欺骗、强迫游客购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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