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五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景区内随地便溺、吐痰、乱丢垃圾或者抽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规定,攀爬、踩踏、刻划或者涂污文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六项规定,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发生意外事故的,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应当承担实际产生的救援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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