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四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毁坏具有特定历史价值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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