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三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非旅游开发活动、建设损害景观整体效果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景区或者已经规划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建设污染环境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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