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一百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旅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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