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一百零一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一百零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审批、利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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