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四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制定安全预案,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修;
(二)对旅游从业人员开展应急救助技能培训;
(三)对具有危险性的旅游区域和游览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说明和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四)对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及时提醒游客;
(五)不得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作出高风险安全警示的景区或者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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