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二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二条 景区应当合理设置和完善游览引导标识系统和电子讲解系统,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
设置景区导识标志,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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