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一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一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景区主管部门或者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