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取得质量标准等级认定。未经等级认定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取得相应质量标准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取得的等级标准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