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五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七十五条 经营索道、缆车、攀岩、蹦极、漂流、游船(艇)、过山车和低空旅游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安全设施设备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营运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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